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04 10:10

川大实[2018]9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技术立项的全过程管理,充分调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与一流大学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队伍,特制定《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1. 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申请表

              2. 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验收表

              3. 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申请表

 

 

 

                                      四川大学

                                     2018年7月16日


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引导和鼓励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保值增值、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学校开展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工作。

第二条 实验技术立项取得的技术成果是广大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的结晶,为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鼓励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学校设立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

             

                第二章   实验技术立项

第三条 实验技术立项申报原则

1.研究内容以实验教学为主,对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2.要结合学校和各学院的实际情况,项目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应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实验技术立项申报范围

1.现有实验项目改造、新实验项目设计与实施、实验工艺流程的优化和实验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2.实验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现代教育技术和虚拟仿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3.实验仪器设备与实验装置的自制、改造和功能拓展以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研究与探索。

4.实验室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5.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及措施。

第五条 实验技术立项申报条件

1.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在岗的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均可申报。

2.每位申请者每次限报一个项目,凡前期有实验技术立项未按期验收结题或验收不合格者不能申报;退休前在岗工作时间不足二年或二年内有六个月及以上时间不在校内工作者不能申报(以申报时间为起点)。

3.近四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或已有较为成熟研究成果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六条 实验技术立项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四川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请表》,所在学院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汇总整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七条 实验技术立项项目与经费管理

1.项目实施周期:从批准立项之日起二年内结题验收。

2.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须诚实守信,严格按申请表经费使用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经费使用范围。

3. 如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申请延期,待批准后方可延期。一个项目最多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4. 如项目执行困难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写明原因提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学校将撤销立项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八条 实验技术立项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果填写“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验收表”,提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2.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整改方案,如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允许申报新一轮的实验技术立项。

 

                 第三章   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励

第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被验收专家组评为“优秀”的项目,可申请参加“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的评选,申请人需填写《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申请表》,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凡申报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的技术成果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相关论文、图纸资料以及使用单位意见等,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且效果良好。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或开发的未用于实验教学的技术产品不得参加评奖,科研成果已转化到实验教学上使用的,其使用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且教学效果良好。凡已获得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评奖。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视同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可作为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与职称晋升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申请表.docx

附件2: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验收表.docx

附件3: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成果奖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