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3 14:09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实〔20143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设立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为规范共享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我校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四川大学

                                  20161228


附件

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实〔20143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设立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为规范共享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我校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共享基金来源与支持的设备对象。

1支持的设备对象。

A类:由学校或国家批准投入的各种国家专项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和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设备;

B类:由教职工非本校立项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

2.共享基金来源构成。

1)由学校预算经费和实验设备服务费提留及社会捐赠等构成。其中,从A类设备每年的实验服务费提留30%作为对共享基金的补充(分析测试中心暂按学校原有办法执行)。试行期间,B类设备不提留实验服务费。 

2)争取其它社会资源补充。

第二条 共享基金的使用范围。

1.纳入开放共享设备的维护维修补贴。共享设备的维护维修经费,以机组自行负担为主,共享基金提供适当补贴为辅。

2.支持学校为学术型学生社团和学生个人设立的实验方法与设备功能创新类探索项目

3.按照国家绩效奖励政策和开放共享实验服务工作量统计,由学校批准后对业绩突出的二级单位和机组进行实验服务绩效奖励。

第三条 共享基金的日常管理。

学校设立实验设备共享基金,每年根据需求和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使用,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根据川大实〔20143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含开放共享的收费管理办法、奖惩规定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作落实与问责。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需结合实际,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文件中各项规定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位(任务分工见下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实施主体

督促检查部门

问责部门

问责对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实验室管理科;综合科)

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学生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院、法律顾问室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学院、国重室、国家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卫计委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等各二级单位;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各机组

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各二级单位

组织部、人事处、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

直接责任人;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作为川大实〔20143号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以本文件为准,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